《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容簡介

公佈醫生教師等職程制度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出版的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醫生、醫務行政人員及公立教師等的職程制度,現簡介有關法律

10/2010號法律的醫生職程制度規定,醫生是指具法定資格行醫,有能力對疾病或其他健康問題進行診斷、治療、預防及促進康復,並能向個人、人群或群體提供醫療服務及醫療介入,以保障或改善居民的健康水平的專業人員。醫生工作時具科學技術的自主性,應透過正確執行其職務全面履行職業責任,並與其他輔助專業人員合作及協調跨專業工作小組。

公共部門醫生職程分為普通科醫生、主治醫生、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四個職級。薪俸由五百六十點至九百點不等。每周工作四十五小時的普通科醫生及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增補百分之三十五的薪俸。每周工作四十五小時,且有義務隨時應傳喚往部門執行職務的高於普通科醫生及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增補百分之五十的薪俸。

進入普通科醫生及主治醫生職級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並合格完成全科實習或專科培訓者可投考。另外,該法律還規定了全科實習及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規定和牙科醫師職級等。

11/2010號法律的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該職程分為首席行政主任、顧問行政主任及首席顧問行政主任三個職級。薪俸由五百七十點至七百五十五點不等。即使在休班或休息期間,也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危及居民健康的情況發生,以及在緊急或災難情況下參與有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包括:在計劃及方案中執行屬科技性質的顧問及諮詢職務;協調各衛生護理部門或單位的跨專業小組;協助管理衛生護理部門或單位,包括監督相關小組工作的規劃、編排及評估,並就資源的運用作出分配決定等。

12/2010號法律定出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該法律規定設立的教師職程包括:中學教育的一級、二級和三級教師,以及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一級和二級教師。上述職程均設有十一個職階,有關薪俸點由三百六十點至七百六十五點不等。

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以及須承擔其專業責任,配合教育政策,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三方面: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及個人專業發展。教學職務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執行課堂管理,以及實施學生評核。非教學職務尤指: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等。個人專業發展尤指: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以及進行教育研究。該法律還規定了教學助理員職程等。

上述三個法律自公佈翌日(九月七日)起生效,但由該等法律所規定的人員轉入而出現的薪俸點調整,則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