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容簡介

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公佈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出版的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兩項行政法規,分別是“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及“規範防疫接種制度”,現簡介有關內容。

15/2008號行政法規,建立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目的是為確保澳門特區的傳染病狀況得到持續有效的監測。法規自公佈日(630)起三十日後生效。

該項法規規定,凡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或者首次診斷或填寫死亡證明書的醫生和實驗室診斷的技術人員,均有義務在法定期間內向衛生局申報他們在履行職務時所發現的傳染病個案。同時,有關人員對申報文件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法規所指的傳染病是按第2/2004號法律所指的三類傳染病:第一類為國際衛生條例所規範的傳染病及其他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例如霍亂、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俗稱沙士)等等;第二類為可在人與人之間傳播的疾病,例如結核病、登革熱及流行性感冒(包括禽流感)等等;第三類為一般不會在人與人之間傳播的疾病,例如細菌性食物中毒及破傷風等等。

傳染病的強制申報類型分為個案申報和群案申報。申報時,申報資料得以口頭、郵寄、傳真或電子方式送達衛生局;口頭申報後最長一小時內提交書面申報資料。如以個案形式申報,須符合法規附件所載的條件,例如所申報的疾病是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等;如以群案形式申報傳染病的條件及期間,則由衛生局以技術指引訂定。

法規亦規定,傳染病如:霍亂、鼠疫、黃熱病、埃玻拉病毒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炭疽、急性脊髓灰質炎和狂犬病;又或緊急爆發或流行的其他傳染病等,須依法在具備申報條件後一小時內申報。至於附件中的其他傳染病,如結核病、登革熱等,當具備申報條件後須於二十四小時內申報。

在罰則方面,衛生局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和監督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實行,並有權對違反該法規和有關技術指引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及不排除其他可能的紀律責任。未在法定的申報期間內提交資料的人士,科澳門幣五百至一萬元不等的罰款;引致他人健康嚴重受損或死亡,科最高罰款二萬元;而自最近一次罰款科處日起一年內作出相同違法行為的人士,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不變。

16/2008號行政法規,規範防疫接種制度。制定該法規的目的,是為規範澳門特區預防疾病流行的疫苗接種和個人接種手冊制度,確保防疫接種工作在澳門能順利進行,提高人口整體的免疫水平,降低疫苗可預防的疾病發病率、死亡率和致殘率,消除或消滅疫苗可預防的疾病。澳門特區居民和依法逗留澳門的非澳門特區居民均適用該制度,而衛生局屬下的公共醫療機構和與衛生局簽訂防疫接種合作協議的私人醫療機構負責有關防疫接種。

在澳門接種的疫苗分為兩種:1)防疫接種計劃疫苗,是指在澳門持續地有系統地進行防疫接種的疫苗;2)防疫接種計劃外的疫苗,是指在特定時期,根據澳門或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流行病學情況,有必要接種的疫苗。

澳門防疫接種計劃規定必須預防的疾病、使用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的種類、適用人群、接種程序和其他相關內容;而在特定時期內,有必要在澳門接種的計劃外疫苗的種類、適用人群和接種程序等,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衛生局會定期公開發佈在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流行的疫苗可預防的疾病,且向前往有關國家或地區的人士提供適當疫苗,不過,該類疫苗無論是澳門居民或非澳門居民,均須自費接種。法規同時規定,澳門居民可免費接種包括,防疫接種計劃疫苗和在特定時期內,有必要在澳門接種的防疫接種計劃外的疫苗;至於非澳門居民則須自費接種該等疫苗,但衛生局局長可基於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及其經濟狀況,豁免其全部或部分費用。

由衛生局提供的以中、葡、英文印製的個人接種手冊,目的是用於記錄和證明防疫接種計劃疫苗和法定所指的防疫接種計劃外疫苗的接種情況。利害關係人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出示個人接種手冊,除非可適當證明已被豁免應記錄於個人接種手冊內的疫苗接種:1)申請成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時;2)申請使用社會服務機構,特別是托兒所提供的服務時;3)在任何教育機構進行登記或註冊時;4)應主管實體要求進行體格檢查時;5)需證明防疫接種的其他法定情況。該項行政法規自公佈日(630)起九十日後生效。